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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法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与船舶同在。船舶所有权转移,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有:
1、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该权利;2、船舶经过法院强制出售;3、船舶消灭;4、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
二、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一)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费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告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
(二)管辖: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所在的法院。
(三)期间: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为60日
(四)期间内,船舶优先权人主张船舶优先权的,应在海事法院办理登记;不主张权利,视为放弃。
(五)期间届满,无人主张,海事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该转让船舶不附有船舶优先权。
三、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合理地采用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及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的举证责任,准据法和诉讼时效
1、提出共同海损分担的一方应当负举证责任,证明其损失应列入共同海损之中;
2、共同海损的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3、有关共同海损的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限1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商事法之公司法
·商事法之合伙企业法
·商事法之外商投资企业法
·商事法之破产法
·商事法之证券法
·商事法之票据法
·商事法之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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