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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课程辅导(3)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当今世界各国所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可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类。

    所谓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

    所谓复合制,是指国家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具有某种独立性的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等)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者国家联盟的国家结构形式。根据成员单位独立性的强弱,复合制又可分为邦联、联邦、君合国、政合国等形式。

    2.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3.民族自治地方的概念和类型

    (1)概念。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并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

    (2)类型。以行政地位划分,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二)特别行政区

    1.概念与特点

    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级行政区域,是为了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的主要特点:(1)一国两制;(2)高度自治;(3)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

    2.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1)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2)特殊的地方政权,有较高的自治权。

    3.行政主导的概念和体现

    行政主导是贯彻在政治体制中的原则精神,指的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应拥有较大的权力,在政治生活里起积极的主导作用。

    具体表现:(1)行政长官地位显要;(2)行政参与立法程序;(3)议案讨论的行政优先原则;(4)行政长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散立法会;(5)其他。例如依照法律规定,行政长官可向立法会申请临时拨款或者依法批准临时短期拨款;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作证和提供证据等。

    4.行政会议

    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是联系行政和立法的纽带。

    5.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组织系统

    (1)终审法院认;(2)高等法院;(3)区域法院;(4)裁判署法庭;(5)其他专门法庭。

    6.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组织系统

    (1)终审法院;(2)中级法院;(3)初级法院;(4)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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