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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国务院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11.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12.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和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13.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14.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16.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17.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法律地位:从属于全国人大、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2.职权:
(1)在立法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2)在人事方面:主席提名国务院总理;
(3)在外交方面: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
(4)代表国家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
3.责任:主席、副主席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从属关系。但是,主席不需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或报告工作。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1.法律地位:是最高军事机关,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2.职权:统一指挥、领导全国军事工作。
3.责任: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
1.法律地位:最高检察机关;
2.职权: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3.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五、最高人民法院
1.法律地位:最高审判机关
2.职权: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3.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课堂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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