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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课程辅导(6)

    宪法修正案

    一、1988年修正案

    1.增加:有关“私营经济”的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删去: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的规定。

    二、1993年修正案

    1.序言中增加“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规定。

    2.序言中增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的规定。

    3.序言中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规定后增加“坚持改革开放”内容

    4.在序言中把“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5.在序言中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6.删去原第8条第1款“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制”内容,增加“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7.删去原第15条中有关“计划经济”的规定,增加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等内容。相应地将原第17条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国家计划指导,第16条国营企业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等内容删除。

    8.把原第16条中有关“国营企业”的规定改为“国有企业”,相应也将第42条中同样内容加以修改。

    9.把第17条中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改为“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

    10.把宪法第98条原有规定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三、1999年修正案

    1.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2.宪法第5条增加1款,作为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宪法第6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中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宪法第8条第1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5.宪法第11条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6.宪法第28条修改为:“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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