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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学课程辅导(8)

    选举的民主程序

    一、选区划分和选举机构

    1、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区域,是选民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基本单位。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在划分选区时,一般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2、选举机构

    我国选举机构体系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并指导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区设选举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选举委员会是组织和管理选举工作的机构,有权监督选举的进行过程。

    二、选民登记程序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20天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三、代表候选人提名

    1、代表候选人产生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个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差额选举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

    3、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

    提名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在选举日的5日前公布。

    4、选举投票

    在直接选举人代会代表时,各选区应设立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投票,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的投票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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