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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制度
一、罢免权主体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在直接选举中选民成为罢免权主体,在间接选举中选举单位成为罢免权主体。
二、罢免代表的法律程序
选举法规定: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
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三、罢免的效力
依法定程序通过的罢免决议产生法律效力,除代表职务被撤销外,其他担任的职务也相应撤销。
课堂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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