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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
1,数罪并罚,是指对同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的制度。即指同一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或者在判决之后,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间内,在刑罚执行中又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应将数罪按照刑法的规定依法合并处理的制度。
2,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原因。“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决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刑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一规定表明,对于死刑、无期徒刑采用吸收原则,对于附加刑采取并科原则,对于管制、拘役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根据《刑法》第69条之规定,我们认为我国采取的数罪并罚的原则是一种综合的原则。判决宣告之后,刑法没有执行完毕之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之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被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然后同原判决一起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已执行的刑罚应计算在内。称之为“先并后减”。宣告判决以后,刑法还没执行以前,被判决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该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以前没有实行的刑罚和后罪合并进行执行,称之为“先减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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