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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裁量情节
刑法裁量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作为决定判决刑罚轻重或免除处罚的各种情况。
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1,法定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刑法裁量情节。其中包括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和刑法分则规定的对特别犯罪适用的情节。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法定情节共有四种,即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从重、从轻的标准:在不考虑从轻或从重的情况下,根据该犯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判处的刑罚,并以此为基础,在法定刑的种类和幅度内,决定判处较轻或较重的刑罚。
减轻刑法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减轻刑罚情节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另一种是犯罪分子不具备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也可以减轻处罚。为避免适用减轻处罚的随意性,《刑法》第63条2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可以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是指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法处罚。免除刑罚是以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受到刑法处罚为前提条件的,只是因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存在其他免除处罚的情节,才免除处罚。对于免除处罚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非刑罚方法,以妥善处理由于犯罪行为引起的各种矛盾。
2、酌定情节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灵活掌握的,对量刑有影响的实际情况。《刑法》第63条规定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刑法》第37条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由此可见,在酌定情节中应当包括酌情减轻、酌情免除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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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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