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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被告人丁某,男,生于1969年2月13日,某小学学生。被告人丁某于1983年2月11日晚12点,路过本村的商店,见其内有两个女青年已经熟睡,遂起邪念。于是便拣一木棒,由窗口爬入,在动手解女青年的衣扣时,见女青年翻身,便用木棒猛击两个女青年的头部,当场打死一人,打伤一人,之后逃跑。

    [提问]

    丁某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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