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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刑法立法及司法,对刑法总则及分则都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这些准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体现了法律的精神。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行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行法定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是指,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刑,以及应处什么样的刑罚,都有法律来明文规定。换句话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我国新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这表明我国刑法注重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的原则。这也是我国宪法的原则。
其要点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又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侵犯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作为一个刑法的原则,他要求对任何犯罪人,适用刑法一律平等。这同对于具有法定从重,从轻,减免的情节的人,处以轻重不同的刑罚,并不矛盾。
(三)、罪行相适应原则,是指犯罪行为的轻重与刑事责任和刑罚轻重相均衡的准则。《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和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相适应。”
[将罪行相适应只理解为犯罪和刑罚相适应,是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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