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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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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理论之危害国家安全罪

    为了金钱出卖国家秘密的行为该定什么罪?

    [案情介绍]

    被告人孙某和于某主动为A国情报机关搜集我国军事,经济秘密。二人利用工作之便,多次窃取、刺探本单位保管的国家秘密,并向他人收买了若干国家秘密。二人先后6次向A国该机关出卖情报30份,其中机密文件12份,绝密文件10份,秘密文件8份,非法得款人民币60万元。因案发来不及出卖的绝密文件还有3份。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11I条之规定,被告人孙某和于某的行为已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的行为。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信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一定的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秘密可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指最重要的国家秘密,如果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失。机密是指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失。秘密是指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失。情报是指一切可以供给境外机构、组织利用的信息、情况和资料。所谓窃取,是指以盗窃为手段,通常有文件窃密、计算机窃密、照相窃密等。所谓刺探,是指用探听等方式获取国家秘密或情报,如向熟悉情况的人探询,利用交际手段、会谈、学术交流等办法探密。所谓收买,是利用金钱等物质利益以换取国家秘密和情报。所谓非法提供,是指掌握国家秘密的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的行

    为。总之,不论行为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并且是故意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均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是为了获取金钱,还是为了其他利益,或者是出于其他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案中,孙某和于某利用工作之便多次窃取、刺探本单位保管的国家秘密,向他人收买了若干国家秘密,并将其中30份情报出卖给A国情报机关。可见,二被告孙某和于某的行为构成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综上所述,如果是为了金钱,出卖国家秘密的犯罪行为,一般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但是如果行为主体是军人,出卖的对象是军事机密,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课堂提问:

·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