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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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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理论之危害公共安全罪

    向饮用水塔中投毒,没有毒死人也构成犯罪吗?

    [案枯介绍]

    甲村与乙村因长年为灌溉用水问题发生纠纷,两村关系一直不睦。一日,甲村村民周某途经乙村时,因小事与乙村村民李某发生口角,遭到乙村村民的围攻。事后周某不服,便在一天夜里潜入乙村,将一瓶500毫升的“乐果”农药倒入乙村的饮用水塔。第二天,乙村一村民发现水质异常,及时报告村干部,才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114条,周某的行为已构成投毒罪。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也许有人会有疑问,周某行为又没有造成任何严重后果,为什么还构成犯罪呢?有人甚至会认为对周某进行批评教育就可以了。其实这些看法是不正确的。犯罪不仅是由于行为人违反了刑法,而且从根本上说是由于行为人违反刑法的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事制裁。向水塔中投毒,尽管没有造成毒死人的后果,但却造成了一种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这种危险一旦成为实际损害,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所以,向水塔中投毒,造成毒死人的危险,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这种行为,就应当用刑罚手段进行打击。投毒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其侵害的对象很多,除了人的健康、生命之外,还有大量的牲畜、家禽、人工饲养的水产资源和野生的水产资源等。投毒罪是一种故意行为,即明知某种药物能致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如果是由于过失而置放毒物,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则构成过失投毒罪。

    此外,要注意投毒罪与杀人罪的界限。以投毒方式杀害某人,而放任了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构成投毒罪;仅是以投毒方式杀害某人,而不危及其他人或事物的,则构成杀人罪。在日常生活中还经常会发生投毒捕鱼的现象。就毒鱼行为而言,若向人、畜饮用水源中投毒捕鱼,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定为投毒罪。若向集体组织或者个人承包的鱼塘中投毒捕鱼,此鱼塘非供人、畜饮水用,则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或盗窃罪。


课堂提问: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