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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因犯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六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假释期结束的第四年,王某因抢劫而被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捏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1,对王某是否需要撤消假释?为什么?
2对王某假释期间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罚?
3,对王某假释期后的抢劫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如何确定?
(1)对王某需要撤消假释。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间内犯新罪的,应该撤消假释。”
(2)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和第71条、第69条的规定,王某假释考验期内的盗窃行为应该处理如下: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根据《刑法》第笛条的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假释期满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所以王某应按累犯从重处罚。”
(4)对王某的刑罚应该:首先,对王某所犯的盗窃罪作出判决;其次,把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和末服的7年刑期,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三,对王某的抢劫按累犯从重处罚;第四,把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面判处的刑罚,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罚金仍需执行。
本题涉及假释的适用、累犯的成立及数罪并罚的原则。《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应该注意,构成累犯的法定期限由原来的“三年以内”改成了“五年以内”。
(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待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刑法》第86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末执行完毕的刑罚。”
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刑法》第砂条规定:“被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课堂提问:
·贪污贿赂和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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