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某系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1998年因涉嫌犯罪被捕。李某具有以下涉罪事实:1995年6月,在一外贸业务中,李某轻信外商,擅自变更结算方式,使公司受到数百万元的货物被骗,导致国家利益遭受巨大的损失。1996年3月,李某未经集体研究,将公司的200万元借给吴某主管的公司,98年案发时,尚有80万元未还。97年底,吴某为感谢,送给李某1万元作为“过节费”。1996年5月,张某之子因滋事被捕,张某托李某帮忙疏通关系,李某提出要花3万元。张某给李某4万元,言明1万元归李某所有,作为辛苦费,李某随即将3万元送给其认识的办案人员,使张某之子罪责得以开脱。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李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李某将200万元借给运输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3)李某收受吴某的“过节费”和为张某帮忙并收受“辛苦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案例分析]:
(1)李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李某的行为符合该罪的特征。
《刑法》第167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人员,在签定,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的,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2)李某擅自将巨款借出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自己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进行营利的行为;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李某身为国有公司的经理,未经集体讨论将公款借出,数额极大,时间长达两年之久,符合挪用公款的特征,构成挪用公款罪。
本题为考查挪用公款罪。在认定挪用公款罪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所谓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不仅包括个人使用,而且还包括挪用者以个人名义借给他人,单位使用。如本案中的李某未经集体研究,将公款擅自挪用借给好友使用,应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2,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非法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这三种行为任何一种行为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如行为人同时有两种或者三种行为亦仅以该罪进行处罚。本案中的李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200万元借给他人进行经营活动,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
(3)李某收受“过节费”、“辛苦费”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一般而言,受贿罪包括两种基本形式:1,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2,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此外,斡旋受贿行为构成受贿罪的特别构成要件。李某为吴某挪用公款,并收受贿赂,符合受贿罪的特征,构成受贿罪。李某为张某之子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张某给的“辛苦费”符合斡旋受赌的特征,构成受贿罪。
本题考受贿罪。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处。”《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以受贿罪论处。”
课堂提问:
·危害国家安全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