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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将我国的刑事诉讼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可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进一步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
三、立案管辖:
1、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案件: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其他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1,是上述三类犯罪案件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2,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3,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4,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7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案件时,应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时的分工。
(一)级别管辖是指法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法院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特殊规定:1,人民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之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即应依法受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2、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受理的公诉案件,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由合议庭报经院长决定后,报请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3、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1、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为辅的原则。
(三)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理。
(四)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在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军人违反职责罪,同时也管辖现役军人的其它犯罪,在军队编制内服务的无军职人员的犯罪、普通公民危害和破坏国防军事的犯罪等。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的案件,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违反铁路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铁路运输和地方人民法院因管辖不明发生争议的,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概念和原则
·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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