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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之证据

    一、概念,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诉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二、证据的基本特征

    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1,证据应当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的程序收集;2,证据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具有合法的来源;3,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查证属实。

    刑事诉讼证明

    一、证明的对象,是指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

    1、有关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

    2、作为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理由的事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二、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

    证明责任是指公安人员应当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事实的责任;一,控诉主体和辩护主体在审判阶段负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二,当事人承担的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

    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公安机关承担。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时,必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认为缺乏罪证,而自诉人又提不出补充证据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三、刑事证据的种类

    1、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2、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机关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证人证言笔录加以固定;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工作人员所做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机关所做的陈述。

    5、鉴定结论是指公安机关为了了解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指派或聘任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做的结论。

    6、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察后所做的记录。

    7、视听资料是指以录象、录音、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

    四、刑事证据的分类

    1,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2.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3.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4.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课堂提问:
证据

·辩护和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