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诉讼行为。
二、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护的行为。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
2、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A,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之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B,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C,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3、指定辩护是指司法机关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协助其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指定辩护包括A,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的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
B,被告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7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C,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三、辩护人的范围: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四、辩护人是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地位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他既不受公诉人意见的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理要求的约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同时,辩护人与出庭的公诉人在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辩护发言时应采取对等原则。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益是刑事辩护的宗旨。
五、辩护人的权利
1、,在侦查阶段,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有要求公安机关对被起诉人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3、辩护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指控的犯罪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庭许可,也可以拥有上述的权利。
4、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调查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6、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最迟在开庭3日以前向辩护人送达通知书。
7、发表意见权。
8、在法庭审理中,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9、辩护人有权向法庭出示物证,当庭宣读可以作为证据的文书。
10、法庭审理中经审判长许可,辩护人可与公诉人,被害人等相互辩论。
11、代理申诉权。
12、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提出上诉。
13、拒绝辩护权。
六、刑事代理和刑事辩护的区别
1、对象不同。刑事辩护是针对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设立的;刑事辩护是针对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设立的。
2、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进入诉讼的方式不同。
3、辩护人和诉讼人的地位有较大的差别。
七、刑事自诉案件的代理,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的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执行的是控诉职能,他的活动主要是帮助自诉人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八、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的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其实质是民事代理。
·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