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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一)立案的概念
立案是刑事诉讼开始的必经程序,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自首的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二)立案的条件
公检法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管辖范围,交给有管辖权的机关,如果需采取紧急措施,应先采取紧急措施后再移交,但是接受并不等于立案,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犯罪事实存在,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立案程序
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分别不同情况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侦查
(一)概述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侦查不同于一般的调查,具有严格的法律性。
(二)侦查行为(注意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此处常出考题)
1、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讯问,但必须出示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首先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作有罪供述或无罪辩解,然后向其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与犯罪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讯问共同犯罪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
(3)犯罪嫌疑人如果是聋哑人,讯问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4)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5)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2、询问证人、被害人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可以在证人的住所或所在单位进行询问,但是必须出示证明文件。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询问被害人,也适用询问证人的各条规定。
3、勘验、检查
它是侦查人员对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查看、检验,以发现和保全证据的诉讼活动。
勘检、检查主要包括现场勘验,物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及侦查实验等。侦查实验,必须严格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时,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并应将勘验、检查的情况当场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4、搜查
(1)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并必须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有搜查证也可以进行。
(2)搜查时,应当由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3)搜查情况应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或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领导或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5、扣押物征、书证
(1)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退还原主或原邮电机关。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说在3日内解除冻结,退还原主。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6、鉴定
(1)侦查中的鉴定是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解决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的诉讼活动。
(2)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3)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7、通缉
通缉令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适用于依法应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区内,可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三)侦查终结
1、是侦查阶段最后的一项程序。
2、检察院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决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检察院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及其他处理意见,对已被逮捕的犯罪嫌颖人,应当依法予以释放的,要立即释放。对罪犯在监狱内重新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院处理。
3、关于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见《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因特殊性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3)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3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别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第3种情况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第一种情况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6)对于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7)对被逮捕的人送指定医院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
(四)补充侦查
1、补充侦查的概念
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中补充收集证据到一种侦查活动。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实施。
2、补充侦查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40条和第165条的规定,补充个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时的补充侦查。但是《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规定,人民检察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不再另行侦查,这就取消了审查批准的补充侦查。
3、补充侦查的期限
审查起诉时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法庭审理时的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合议庭表示同意,人民检察院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课堂提问:
·刑事诉讼法辅导(四)辩护和代理
·刑事诉讼法辅导(六)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辅导(七)第一审程序
·刑事诉讼法辅导(八)第二审程序
·刑事诉讼法辅导(九)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辅导(十)死刑复核程序
·刑事诉讼法辅导(十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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