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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各民族的团结
一、我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
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确立了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
民族平等原则。在我国,一切民族,不分大小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各民族人民以国家主人的身份参加国家和地区事务的管理。各民族有使用、创造和改革自己语言文字的权利,各民族有宗教信仰自由。各民族在保持自己风俗习惯方面,也享有充分的自由平等权利。所有这些都为民族大团结奠定了基础。
民族团结原则。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在平等的基础上,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而密切合作的自愿联合。为了加强民族团结,各民族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谅解,以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首先,加强民族团结,有利于维护祖国的统一和国防的巩固。其次,加强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再次,加强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各民族共同繁荣原则。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指各民族在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和语言文字各个方面实现繁荣。这不但是我们处理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我们实行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目的。要实现民族共同繁荣,必须进一步加强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合作,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持,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全方位的帮助,使少数民族地区的各项事业得到迅速发展,逐步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综上所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我们处理民族问题的原则,三者密不可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民族平等是实现民族团结的基础:民族团结是民族平等的必然发展,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基本保证;各民族共同繁荣是实行民族平等与团结的目的。各民族共同繁荣也为进一步促进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提供了极好的物质条件。
二、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木玫策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中国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它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各个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杈。
(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条件
中央集权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基础。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共同斗争,共同创造了祖国历史和灿烂文化。历史发展证明,各民族合则互利,分则俱伤。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反映了各民族的意愿,符合各民族共同利益,也顺应了我国统一的历史要求。
各民族长期共同斗争的历史,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在长期的斗争中,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结成了血肉相连的关系。在革命斗争中,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形成了一个同心同德的革命整体。在革命建设中,互相学习,互相支援,培养了大批德才兼备的民族干部,为实现民族区域自治作了思想和组织工作上的准备。
有经济文化相互依存的有利条件。历史上,我国各民族随着联系和交往的增多,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有些少数民族长期和汉族杂居,不同的少数民族也长期共同生活在一个地方,各民族在杂居中进行生产劳动、商品交换和文化交流,这样就形成了各民族间的经济文化相互依存的关系。
各民族有团结互助、共同发展的愿望。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能维护各民族的自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也能从全国大局出发,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统一协调,优势互补。
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确定下来。
1984年5月,我国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在党和国家领导下,经过近50年的实践,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日臻完善。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必须在中央领导下实行自治。一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它不是可以脱离祖国的“独立自主”,也不是半独立自治的“自治邦”。其次,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任何一个民族都不能脱离整个民族自治地方去建跨民族聚居区的自治机关。再次,必须以少数民族为基础。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按少数民族占当地人口的比例为基础的。只要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需要实行区域自治的,不论该民族在当地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大小,都可以实行区域自治。最后,必须要善处理自治地方内部的民族关系。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往往都有汉族或更多的少数民族居住,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时,必须确保各民族团结、平等和共同繁荣。
总之,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既巩固了国家的统一领导,又保证了少数民族行使自主权利;既增强了民族交往,也符合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利益,充分调动了少数民族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从而加快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三、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发展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一方面要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另一方面还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消除各民族之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之间的不平衡现象,以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必须加强国家和经济发达地区对少数民族地区支持与帮助的力度,从人力、物力、财力和科学技术等方面全方位地进行重点帮助。要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和民族教育,不断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培养一批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逐步做到少数民族干部数量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并且结构合理。
在我国少数民族中,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有时交织在一起,我们党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国家在保障人们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也保障人们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一切宗教组织和信仰宗教的公民,都必须爱国守法,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不得进行反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宣传,更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不允许用宗教来破坏国家和各民族的团结。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要团结一致,为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国家的富强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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