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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论语

一般纳税人纳税计算实例二


    实例二

    某企业某月销售甲、乙、丙三种增值税应税产品,销售额为不含税价,分别为100000元、200000元、300000元,适用税率为17%。该企业当月各种采购款共300000元(假设采购发票上注明了税款金额若干,税率17%),其中:外购机电设备20000元,用于技术改造;外购生活消费品20000元,用于职工福利;一批外购的产品零件10000元,供货方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笔外购燃料20000元,虽然使用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没有填写购销双方增值税纳税人登记证号码;一笔作为生产原料的农产品20000元,采购发票上没有增值税税款;另外,一笔为外购自来水5000元,适用税率13%,发票上注明税款为500元。其他外购各项商品在生产环节纳税无误,且无减免税因素。试计算该企业当月应交增值税额。

    (1)本月销项税额=(100000+200000+300000)×17%=102000 元

    (2)本月进项税额=205000×17%+20000×10%+500=34850+2000+500=37350 元

    !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

    (3)应纳增值税额=102000-37350=646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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