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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工具及其会计处理研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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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之所以是一项金融工具(资产),是因为它代表着一种交换的媒介,从而成为交易在财务报表中计量和报告的基础,存入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的现金也是一种金融工具,因为存款就如一项存款人和存款机构之间达成的一项合同,存款人可以从存款机构取得现金或开具支票用于抵偿其债务等。 应收(付)款项,借(贷)款,应收(付)债券所代表的均是一项收取现金或支付现金的权利货责任。债权是债权人的金融资产,债务则是债务人的金融付债。普通股可以看作企业发行的,能证明持有人享有发行企业净资产上权益的合同,因而是一项金融工具(权益工具)。 远期合同,期货,掉期,期权合同等,能赋予合同的一方从另一方收取现金或其它金融资产,或在可能有利的情况下与合同的另一方交换金融工具的权利,也可能使合同的一方承担在不利的情况下与合同的另一方交换金融工具权利的同时,也使其承担交换金融工具的合作,因而都是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非常复杂,原因在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条件随时可能因市场因素(如市场利,股票指数)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变化结果时交易双方的影响也随之不同,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而所有这些,又必然影响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结果。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以实务资产的收取或交付来结算得商品期货合同不是金融工具。 二、金融工具的列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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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的发行者应按初次确认合同的本质及金融资产,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归类为资产,负债或权益。金融工具的本质,而不是其法定形式,决定着其在发行者资产负债表中的分类。大多数情况下,法定形式与本质通常一致,但情况并非如此。如有些金融工具的法定形式表现为权益但本质上是负债,还有些金融工具可能又有权益工具的特征,又有金融负债的特征。在初次确认金融工具时,应以对其本质的判断为基础进行分类在每一后继报告日因持续这种分类,直致金融工具从企业的付债表中消除。将金融付债与权益工具区别开来的关键特征是合同责任的存在,即金融工具的一方(发行方)或交付现金,或交付另一金融资产给另一方(持有方),或者在对发行方可能不利的条件下与持有方交换另一项金融工具。当这种合同责任存在时,不论合同责任将来以何种方式解除,该金融工具都符和金融负债的定义。对发行方行责任能力的限制,如无发用外币或需要得到管理当局的批准才能支付等,并不能否定发行方对金融工具所承担的责任或持有方对金融工具所享有的权利。如果对发行方来说,一项金融工具不产生交付现金或另外一项金融资产,或在可能不利的条件下交换另外的金融工具的责任,该金融工具即为权益工具。虽然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可能有权收取按股份算的股利或权益的其它分配,但发行方没有合同责任进行这种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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