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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工具及其会计处理研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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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金融工具中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具有同样的基本风险,但涉及不同的对应方,例如远期全同或其他它衍生工具中的资产和负债; (c)金融资产或其它资产作为无追索权金融负债的抵押品; (d)债务人为解脱与债权人之间责任的目的而将金融资产信托出去,债权人尚未收取这些资产以完成结算; (e)因引致损失的事项向产生的责任预计可以通过凭借一份保险单向第三方索赔而得以解除。 四、金融工具的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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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准则要求金融工具披露的目的是提供能增进理解资产负债表内和表外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业绩和现金流量重要性的资料,帮助评价与这些金融工具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金融、时间和确定性,除了提供关于特定金融工具金额和交易的特别信息外,鼓励企业提供关于金融工具的使用、相关的风险、所服务的经营目的描述,包括诸如风险暴露的套期保值,避免不适当的风险聚集经及为除低信用风险所作的担保要求等政策,将提供一独立于在某一特定时间发行在外的金融工具的有价值的额外透视,有些企业在财务报表的附加评论部分提供这类资料,而不是将其作为央务报表的一部分。本准则不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格式,也不规定其在财务报表中的位置。对于确认的金融工具,由于所要求的信息已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没有必要再在财务报表附注中重复。但是,对于未确认的多事呀具,在附注或附表中披露其信息中主要的披露方式。披露可以依据工具的性质和其对企业的相对重要性,将定性和定量数据结合起来。对于金融工具披露的详细程度的确定,是一件依这些金融工具的相对重要性进行判断的事情。有必要在央务信息过量(过分详细却又无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和过于综合从而隐匿重要信息两者之间进行平平衡。例如,当企业是具有类特征的大量金融工具的一方,且其中没有一项单独的全同特别重要时,按特定类别的工具提供概括信息被认为是今适的,另一方面,如果某项工具代表企业资本结构的一个重要因素,则关于该项工具的具体信息可能就是重要的,应单独予以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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