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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论语

金融衍生工具及其会计处理研究(七)


    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报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报销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以净额反映。这种情况建立在企业拥有报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可执行权利或准备以净额为基础进行结算、变现资产和结算负债和基础之上。如果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抵后的净额能够反映企业由于结算两项或我项单独的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则本准则要求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净客并准备这样做时,它实际上只有一个单项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其他情况下,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彼此分别单独反映,使之符合作为企业的来源或责任的性质。抵销一项已确认的金融资产和一项已确认的金融负债并以其净额反映,与中止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是有区别的。抵销不产生利得或损失的确认,但中止确认一项金融工具不仅仅是将以前已确认的项目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而且还可能引起利得或损失的确认抵销一项金融资产和一项金融负债的可实施权的存在影响着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联系的权利和责任,也可能对企业的信用和流动风险产生严重影响。但是,权利存在本身并不足以构成抵销的基矗在不打算行使这项权利或同时进行结算时,以净额为基础进行结算的意向不足以成为抵销的依据因为与单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有关的权利和责任没有改变。

    在下列条件下,抵销是一种不恰当的作法。

    (a)使用多项不同的金融工具来仿效单项金融工具的特征。(如合成工具)

    (b)金融工具中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具有同样的基本风险,但涉及不同的对应方,例如远期全同或其他它衍生工具中的资产和负债;

    (c)金融资产或其它资产作为无追索权金融负债的抵押品;

    (d)债务人为解脱与债权人之间责任的目的而将金融资产信托出去,债权人尚未收取这些资产以完成结算;

    (e)因引致损失的事项向产生的责任预计可以通过凭借一份保险单向第三方索赔而得以解除。

    四、金融工具的披露

    本准则要求金融工具披露的目的是提供能增进理解资产负债表内和表外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业绩和现金流量重要性的资料,帮助评价与这些金融工具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金融、时间和确定性,除了提供关于特定金融工具金额和交易的特别信息外,鼓励企业提供关于金融工具的使用、相关的风险、所服务的经营目的描述,包括诸如风险暴露的套期保值,避免不适当的风险聚集经及为除低信用风险所作的担保要求等政策,将提供一独立于在某一特定时间发行在外的金融工具的有价值的额外透视,有些企业在财务报表的附加评论部分提供这类资料,而不是将其作为央务报表的一部分。本准则不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格式,也不规定其在财务报表中的位置。对于确认的金融工具,由于所要求的信息已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没有必要再在财务报表附注中重复。但是,对于未确认的多事呀具,在附注或附表中披露其信息中主要的披露方式。披露可以依据工具的性质和其对企业的相对重要性,将定性和定量数据结合起来。对于金融工具披露的详细程度的确定,是一件依这些金融工具的相对重要性进行判断的事情。有必要在央务信息过量(过分详细却又无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和过于综合从而隐匿重要信息两者之间进行平平衡。例如,当企业是具有类特征的大量金融工具的一方,且其中没有一项单独的全同特别重要时,按特定类别的工具提供概括信息被认为是今适的,另一方面,如果某项工具代表企业资本结构的一个重要因素,则关于该项工具的具体信息可能就是重要的,应单独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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