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收款的结算过程及拒付方式
该结算方式的结算过程主要分为委托和付款两大部分。
(一)委托
这指的是收款人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并办理委托收款手续的行为。
有关债务证明就是能够证明付款人到期并应向收款人支付一定款项的证明。如:电话费单、水电费单存单、已承兑的商业汇票等。
(二)付款
这指的是银行在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并经审查无误后向收款人办理付款的行为。
《支付结算办法》还规定了具体付款天数如下: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有关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并签收。
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目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同时,付款人可在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付款人不同,拒付方式略有不同: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天内出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出拒绝证明,持有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
银行应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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