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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论语

托收承付的格式


    《支付结算办法》对托收承付的格式,也作了严格的规定,托收承付凭证上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托收承付的结算方式必须注明以下内容

    (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2)付款人名称及账号。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及账号。

    (5)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6)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7)托收附寄单证册数或账号。

    (8)委托日期。

    (9)合同名称、号码。

    (10)收款人签章。

    《支付结算办法》还对承付期作出了明确规定: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末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视为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划给收款人。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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