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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重点,难点分析(金融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金融体系:以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相分离、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
二、现金的使用范围
三、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四、单位、个人、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五、票据背书的有关规定
六、票据丧失的弥补措施:挂失止付、公告催示、普通诉讼
七、商业汇票的种类: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八、支付结算的种类:票据结算(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非票据结算(包括信用卡、托收承付、汇兑、委托收款)
九、信用卡的透支限额和透支期限的规定:信用卡的透支金卡不得超过1万元,普通卡不得超过5千元;透支期限不得超过60日;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支付且不得支取现金。
十、托收承付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只适用于异地收取款项。
十一、委托收款可适用于同城和异地,无金额起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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