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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重点、难点分析(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一、破产界定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破产法》规定宣告破产。
二、不予宣告破产的情形
三、债权人会议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但未放弃优先求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表决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五、和解(和解草案的内容)和整顿
六、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宣告企业破产的法定条件:一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当宣告破产;二是在企业清理整顿期间,由于非正常原因导致终结整顿的;三是企业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七、清算组的职权
八、破产财产的范围
九、破产费用的范围
十、破产清偿顺序:1、破产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3、所欠税款;4、破产债权
十一、别除权、抵销权、撤销权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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