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当事人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该协议具有以下法律效率:

    (1)和解协议成立前产生的债权人只能按和解协议的规定接受债务清偿,不得要求或接受和解协议外的单独利益,无权提起民事执行程序。和解协议后产生的债权人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可以单独受偿提起民事执行程序。

    (2)债务人只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不得给个别债权人以任何特殊利益,但公平地给全体债权人以清偿上的利益除外,如全部债务均提前清偿等。

    (3)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责任人无效,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作的减免债务回延期偿还让步,效力不及于其保证人或连带责任人,他们仍应按原来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或连带责任。

    (4)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的效力,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协议,债权人只能请求法院终止整顿,宣告其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