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1.(1)本公司计划成本发行债券1800万元债券总额不符合法律之规定。因为,该公司已发行500万元债券,此一数额加上本次发行债券共为2 300万元。而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发行债券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依此规定,股份公司本次发行债券总额最多不得超过1 300万元。

    (2)此要点涉及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用于偿还前次发行债券应该偿还而尚未偿还的本息。这说明本次发行债券的条件尚不具备。因为,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存在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不得再次发行本公司债券。

    (3)该公司发行的债券利率计划高于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1个百分点,是不合法的。因为,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债券的利息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4)该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尚不到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利息的程度,应对发行的债券数量作相应的调整。如果按1 800万元债券金额计算,即使年利率为13.6%,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超码应达到244.8万元,而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则不到200万元,因此,公司应减少本次发行债券数额,直到符合上述条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