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1、清算组成立时间已超过法定期限。根据《破产法》规定,清算组应自破产宣告之日起不超过15日内成立。2、破产企业的厂长不应立即调离。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之前,对企业财产等负有保管义务;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根据法院或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3、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债权人甲所提要求是合法的,清算组无权拒绝。4、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程序有误。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算组提出破产分配方案,应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5、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有误。正确的顺序应为:一是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是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是破产债权。6、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依法不再清偿,不应当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