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第一,从中外双方出资比例上看存在法律问题,外方出资15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8.75%,不符合至少25%的法律规定。第二,依照法律规定,合营各方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或是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借款、租赁的设备或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本案中,外方除用一部分现金出资外,还有50万美元的租赁设备作为出资,违背法律规定。第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合营企业今后以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方法筹集资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除非其按法律规定变更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第四,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应保持适当比例投资总额在1 000万美元至3 000万美元(含3 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2/5,此案例中注册资本过少(2 500万投资总额,注资金少1 000万)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五,关于资本缴纳期限,300万美元至1 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扯内必须缴齐,而合同规定是5年显然是违法的。第六,合营企业是不允许提前回收投资的,固此合同规定提前回收投资显然搞错了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关系和区别。第七。合营企业的组织管理体制为单一的董事会制,因此联合管理委员会不合法,第八,分公司的性质是非法人资格,即他不能独立公司承担责任。另外其性质也不属外资企业因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中国企业法人,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只能是中国企业的一个分支机构。二此点规定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