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1)、企业自行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错误。具体分析如下:

    A、按照税法规定:实行计税工资标准的企业,实发工资总大于计税工资标准的,大于的部分在税前不能扣除;实发工资额小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据实扣除。

    实发工资超标准=800000-550×100×12=140000(元)

    按照规定,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超过部分不得不得扣除。

    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超标准=140000×(2%+14%+1.5%)=24500(元)

    B、按照规定,国债利息40000元免征所得税,应从所得额中扣除。

    C、“营业外支出”账户中支出的税收滞纳金10000元和支付关联企业的赞助30000元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所得额。

    D、按照税法规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收入的规定标准计算扣除,超标准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超标准=250000-(65000000×2‰+80000)=40000(元)

    (2)、1999年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A、应纳税所得额=80000+140000+24500-40000+40000+40000=284500(元)

    B、共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84500×33%=938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