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1) 代理是经济活动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代理签订合同是代理活动中较为普遍且较重要的一种方式。代理是否效,直接关系到经济合同的是否有效,这就涉及到供销理权问题。代理权是代理制度的核心,有无代理权将决定着代理的有效与否、合同的有效与否。无权代理有三种情况;一是被代理人没有授权,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二是代理人虽然有代理权,但在实施代理行为时超越了代理权;三是代理权已经终止(如被代理人撤回了授权、代理的期限已过等),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本案中的朱某以百货公司名义签订购买挂衣柜合同时,并没有得到公司负责人的授权,即属于第二种情况。合同法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本人知道其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的,除相对人有过失的以外,该代理行为视为有效。”本案中,某木器加工厂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并且本案中百货公司负责人在经过劝说后打消了要解除合同的想法,在看到木器加工厂寄来的挂衣柜图纸后,也未对合同相对方作出否认的表示。因此,虽然该购销合同的签订是在一方超越代理权限的情况下签订的,但不能对抗善意的相对方,该购销合同仍为有效合同,合同执行中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都应由百货公司承担。百货公司收货后拒不付款是明显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合同法规定:“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本人追认。对本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本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未经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本案中,假设朱某当初即为无代理权人与某木器厂签订购销合同,而且后来百货公司在某木器加工厂寄来挂衣柜图纸要求确认时,未做出表示,因此应视为拒绝追认,所以某木器加工厂可以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撤销合同的决定,而不向百货公司发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