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1)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投资比例不应低于25%,而此案中外方出资为600万美元。占总注册资本1 000万美元的60%,远远超出法律之最低限要求。

    (2)中方出资有不合法之处,根据法律规定,合营各方可以自己所有的机器设备、建筑物、现金、无形资产等出资,但不得以其已设立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此案例中中方以其设定抵押的办公楼作为出资故不合法。

    (3)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应由合营各方协商或由董事会产生,任何一方均可担任董事长,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此案例中,合同规定董事长只能有外方担任,对中方来讲不公平,且有违反法律本意之嫌。

    (4)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之规定,合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5)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涉外经济合同法》之规定,合营企业合同发生争议时,只能适用中国法律处理。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