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1)广东某公司经理王某与浙江某制衣厂厂长李某在深圳的口头约定为有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十万元以下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除上述合同以外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

    王某与李某口头约定的价款未超过十万元,其口头约定也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故,依合同法的规定,王某与李某的口头约定为有效的口头合同,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依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广东某公司办理托运手续,将布匹交给承运人之后,不再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该风险由浙江某制衣厂承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履行地点不明确的,除货币和不动产的交付外,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在对合同内容仅约定了价金及数量以及由王某办理托运手续,其他未约定,属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合同,故应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还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交给买受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未约定交付地点,而李某指定了承运人。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于货物交给李某指定之承运人后即移转于浙江某制衣厂。

    (3)法院判决浙江某制衣厂向广东某公司支付价款是正确的,从对上述问题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从广东某公司经理王某与浙江某制衣厂厂长李某的口头约定是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广东某公司已依约履行其交付标的物之义务。浙江某制衣厂以广东某公司交付之货因路上遇雨受潮发霉而拒绝付款是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的。由于双方交付地点约定不明确,而浙江制衣厂指定了承运人。故,广东某公司在货交承运人之后不再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该风险由浙江某制衣厂承担。所以路上遇雨使布匹质量产生问题不能作为浙江某制衣厂拒绝付款的有效理由,法院作出由浙江某制衣厂向广东某公司支付货款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