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1)1995年经营不足6个月获利,虽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减税期限,但当年需纳税1985年企业所得税税额=60×15%=9万元

    (2)1986、1987两年免税

    (3)1988、1989、1990三年减半征税

    三年企业所得税税额=(210+320+460)×15%/2=74.25(万元)

    (4)1991、1992、1993三年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三年减半征税,税率10%

    三年企业所得税税额=(580+500+650)×10%=173(万元)

    (5)从1994年起减半征税优惠期满

    1994、1995两年企业所得税税额=(730+790)×15%=228(万元)

    (6)11年共纳企业的所得税=9+74.25+173+228=484.25(万元)

    (7)1993年再投资退税额=200/(1-10%)×10%×40%=8.89(万元)

     1994年再投资退税额=240/(1-15%)×15%×40%=16.94(万元)

    再投资退税额合计=8.89+16.94=25.83(万元)

    解析: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一)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说的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第11条的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在这种确定获利年度的情况下,如果下一年度发生亏损,仍应为获利年度,并开始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不能因发生亏损而推延获利年度。

     (二)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是指经营期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企业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税率减按15%。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率减按24%,设在其他地区的,税率为30%,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计算纳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其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计算再投资退税税额的公式是: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