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1)法院认定A公司不是上市公司发起人是正确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对公司的设立承担责任的公司创立人。公司的设立,发起人的行为至关重要。为约束发起人的行为,保障股东和即将成立的公司的利益,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发起人的义务和责任。首先,发起人必须承担两项义务。
第一、按照公司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发行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份有限公司往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募集。第二,承担公司筹办业务,这包括联合法定人数以上的发起人;对所设立公司的经济效益进行可行性调查研究和论证; 自己出资;发起设立,支付全部出资后,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募集设立时,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制定公司章程,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与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发股款协议;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选举公司机构。
此外,依照我国公司法第97条的规定,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A公司既非上市公司原有股东,也没有参与上市公司的股份制改造,未尽到发起人的投资义务和筹建公司义务,因而就不符合发起人的条件,主管机关确定其只能认购定向法人股是正确的,法院的判决也是合理的。
(2)公司的设立主要依靠发起人的活动,并且发起人要承担很重要的责任,困此公司法规定发起人享有相当的权利。B公司作为发起人,享有下列权利:发起人可以从公司获得发起行为的劳务报酬;其投资的股份可以成为优先股; 投资的财产不限于一般股东出资只能采用的资金,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工业产权、专用技术等无形资产;特别利益如发起人可以优先认购新股,优先购买公司产品,利用公司设备,在公司解散时优先分配剩余的财产等;列为公司董事的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