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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论语

2000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济法基础综合模拟二)
综合计算题



    四、综合题

    1.简述《会计法》对保障会计人员行使职权所采取的保护措施。

    答案:

    《会计法》对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明确单位领导人要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2)强调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3)规定对打击报复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4)提出对认真执法、忠于职守、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要进行精神或物质的奖励;

    (5)规定对利用任免会计人员之机压制、报复会计人员的行为,有关部门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分析:此考点属于会计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回答时应将有关内容加以适当的整理,突出关键要点,注意系统全面。此题内容还可以变换为其他题型去考查,如将柔进案例分析当中去。

    2.某年3月5日,甲公司给乙公司发出传真,称:“本公司有一批盐酸欲出售,每吨5 000元。如贵公司有意购买,请速与本公司销售部联系。”乙公司接到传真后,认为价格较合算,遂向甲公司发出订单,订购盐酸100吨,总价款50万元,并请甲公司在3月30日前给出正式答复。但直到4月中旬,甲公司才发来传真,说盐酸已售完,请谅解等等。由于乙公司为准备购货款及仓库花去近2万元的费用,遂将甲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感,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请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分析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1)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对其承担违约责任(2)对于乙公司的2万元的损失,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


    (1)由于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并无有效的合同关系,故乙公司不能要求甲公司对其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甲公司发出的传真属于要约邀请,乙公司发给甲公司的传真才是要约。另外,《合同法》还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失效。由于乙公司的要约设定了期限,即在3月30日前承诺有效,而甲公司则未能在3月30日前作出承诺,故乙公司的要约失效。由于合同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且甲公司未在要约期限内作出承诺,所以这二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乙公司不能根据合同去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甲公司在与乙公司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及时将不能签约的原因通知乙公司,致使乙公司为履行合同准备了资金和仓库,造成了近2万元的实际损失,故甲公司应依法向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乙公司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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