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 洪恩在线 -> 继续教育 -> 会计考证 -> 会计资格考试 -> 课程学习 |
|
请给我们来信! 我要发言 |
2000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济法综合模拟一) 综合计算题
|
|
2.1998年8月,甲乙丁协商设立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丁系辞职职工,丙系一有限公司。四方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丁以劳务和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券承担无限责任,并由甲乙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丙以贷币出资,对企业债券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经过纠正有关不合法的问题后,以甲乙丁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丁提了退伙。在该年10月下旬,丁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该年10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就10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入伙人戊则认为,自己对人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感。 问:(1)在合伙企业设立中,存在哪些不合法的地方?(2)对债权人A的请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3)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甲和丁才有权执行合伙事务、乙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乙与B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甲丁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和利益,并明确地向B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4)假设合伙协议规定由甲行使合伙事务执行,丁向B公民借款时,在征得甲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B,那么,丁的出质是否有效? 答案:(1)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例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存在着两处不合法的地方;其一是合伙人的身份资格有误,即合伙企业的成员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有非自然人。故丙不能参加合伙企业。其二是合伙人的责任约定有误,因为我国法律要求合伙人须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2)根据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故债权人A有权向甲乙丁戊要求偿还其债务。 |
|
(3)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如B不知识乙是权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与之签约,则该合同有;反之,如果B明知乙的权利受到限制而与之签约,则该合同无效。 (4)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也可作退还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丁只征得了甲的同意,尽管甲是协议规定的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但他也无权决定丁的出质事宜。只有同时获得了甲乙的同意,丁才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B。 |
|
|
|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