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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济法综合模拟二) 综合计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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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从中外双方出资比例上看存在法律问题,外方出资15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8.75%,不符合至少25%的法律规定。第二,依照法律规定,合营各方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或是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借款、租赁的设备或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本案中,外方除用一部分现金出资外,还有50万美元的租赁设备作为出资,违背法律规定。第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合营企业今后以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方法筹集资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除非其按法律规定变更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第四,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应保持适当比例投资总额在1 000万美元至3 000万美元(含3 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2/5,此案例中注册资本过少(2 500万投资总额,注资金少1 000万)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五,关于资本缴纳期限,300万美元至1 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扯内必须缴齐,而合同规定是5年显然是违法的。第六,合营企业是不允许提前回收投资的,固此合同规定提前回收投资显然搞错了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关系和区别。第七。合营企业的组织管理体制为单一的董事会制,因此联合管理委员会不合法,第八,分公司的性质是非法人资格,即他不能独立公司承担责任。另外其性质也不属外资企业因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中国企业法人,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只能是中国企业的一个分支机构。二此点规定不合法。 2.某机械纺织公司(下称中方)拟与美国一公司(下称外方)共同组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协商拟定的合营企业合同的主要要点如下:(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 0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400万美元,外方出资600万美元;(2)中方拟以其经依法评估和有关机关确认的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有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资金出资(其中办公楼已为下属企业贷款而作抵押)外方拟以机器设备和美元现金出资;(3)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只能由外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4)合营期限为30年,合营期进入第10年时,合营各方可按各自出资比例减少30%的注册资本;(5)合营企业的合同发生争议时,适用美国法律进行处理。 问:上述合同主要要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什么? 解答: (1)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投资比例不应低于25%,而此案中外方出资为600万美元。占总注册资本1 000万美元的60%,远远超出法律之最低限要求。 (2)中方出资有不合法之处,根据法律规定,合营各方可以自己所有的机器设备、建筑物、现金、无形资产等出资,但不得以其已设立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此案例中中方以其设定抵押的办公楼作为出资故不合法。 (3)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应由合营各方协商或由董事会产生,任何一方均可担任董事长,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此案例中,合同规定董事长只能有外方担任,对中方来讲不公平,且有违反法律本意之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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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之规定,合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5)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涉外经济合同法》之规定,合营企业合同发生争议时,只能适用中国法律处理。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 3.某公司向银行借款20万元,提供5辆(每辆价值7万元)作为抵押担保,汽车仍由该公司使用。不久在一次交通事故中3辆汽车严重受损,交汽车修配厂大修。公司将此情况通知银行,银行要求公司提供新的保证。公司找到某企业作为保证人,银行予以确认。三方约定如公司到期不能偿债,由该企业负责偿还。后公司到期未能还款,银行欲向某企业索赔,恰在此时银行收到法院关于该企业已申请宣告破产的通知,请回答:(1)银行知悉后应采取什么措施?(2)某企业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解答: (1)应尽快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及已设定担保的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2)某企业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虽然其申请破产,但并不因此而免除担保责任。(3)银行的债权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应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得到清偿。 4.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货物购销合同,A向B开出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汇票。B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C又背书转让给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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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如B未履行对A的供货义务,A是否有权要求银行停止支付该汇票?(2)如银行拒绝付款,D作为最后持票人能否直接向A要求赔偿?B和C对票据应否负责?(3)如D在遭到银行拒绝付款后,未按法定期限发生被拒绝付款的通知,对其行使追索权有何影响?(4)如该票据由D又背书转让给B,而B又被拒绝付款时,B可向谁行使追索权? 解答: (1)如B不履行对A的供货义务,A无权要求银行停止付款。因为付款人的责任只限于按照汇票记载事项支付票据金额,对汇票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承担责任,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如银行拒绝付款,D可直接向A要求赔偿,B和C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如D未按法定期限发出被拒绝付款的通知,仍可行使追索权,但因此给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的损失须由其自行承担赔偿,赔偿金以汇票金额为限。(4)当B作为最后持票人时,因A、C、D均为其前手,而C和D在一般背书转让中又曾是B的后手,对B享有票据权利,故B只能向A行使追索权,不能向原来的后手C和D行使追索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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