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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论语

2000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经济管理、财务会计、工程技术,下同)中专学历,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一年。(五)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六年。

    (七)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二十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报名时已评聘为高级工程师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捶或《机电设备评估基捶科目;在报名时已评聘为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职务的人员可免试《财务会计学》科目。

    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的安排

    9月22日

    下午2∶00—5∶00 考《资产评估学》

    9月23日

    上午9∶00—11∶30 考《经济法》;下午2∶00—4∶30 考《财务会计学》

    9月24日

    上午9∶00—11∶30 考《机电设备评估基捶;下午2∶00—4∶30 考《建筑工程评估基捶

    报名办法

    (一)首次报名者,需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报名点购领《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表》、《报名信息卡》、《填涂信息卡手册》。按要求规范填写《申请表》,正确填涂《信息卡》。《申请表》中各项应如实填写,不得涂改,全部填好后,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在规定栏目填写审核意见并盖章,同时在贴照片处加盖骑缝公章。(如本人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需经人才交流中心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如户口不在本市,而受聘于北京地区单位工作的,由受聘单位负责审核、盖章)。

    报名时,持填写好的《申请表》、填涂好的《信息卡》、本人身份证,并提供符合报名条件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均为原件),交一张与《申请表》上同一底版的照片一张,经报名点审核后,办理报名手续。符合免试条件者,还需持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二十年的单位人事部门证明。

    (二)非首次报名者(1999年已参加过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尚有未合格科目者)持前次考试的准考证或成绩通知单、本人身份证及同一底版一寸照片两张,到报名点填写非首次报名表。

    (三)报名后,领取准考证凭条,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准考证。凭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获得执业资格证书的条件

    参加考试人员各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在两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即1999年开始,考试以任意两个连续考试年度为一个周期,第一年与第二年为一个周期,第二年与第三年为一个周期,依此类推,所有考试科目均在两个连续考试年度内通过后方可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有关事项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行业的职业守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恪守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应不断更新知识,按规定参加法定的执业培训。

    注册资产评估师有权依法申请开办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是申请开办资产评估机构的必备条件。

    注册资产评估师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专职执业。在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或省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评估机构中,属本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业务的签字权: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二)接受委托的非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三)评估咨询和其他评估服务业务。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承接的资产评估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只能由注册资产评估师担任,评估报告至少由二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署方为有效。

    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管理机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资格的处分。

    (一)在执业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买卖委托方的股票或债券;

    (二)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取,收受委托方不正当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四)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资产评估机构执行业务;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对涂改、伪造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证》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其《执业资格证书》,取消其注册,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管理机构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所受处分,应及时记录在资格证书的惩罚登记栏内,凡注销注册,应由发证机构收回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证》,并报人事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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