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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论语

关于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执行《注册会计师法》有关权限问题的复函


            国家财政部财会协字[1995]31号1995年5月19日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给我部的深府(1994)275号、深圳市财政局深财会字(1995)第10号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深注协字(1995)21号等文件收悉,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及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征求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有关事宜,拥有批准注册权。同时按第十一条的规定,将准予注册人员名单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省及全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审批不当的有否决权。

    二、深圳市财政局可以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有关事宜,拥有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权限。同时按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将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报省财政厅和财政部备案,省财政厅、财政部对审批不当的有否决权。有关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查的具体工作,可由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

    三、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四、深圳市财政局可以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以及第四十条所指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有关具体事项可由深圳市注协办理。

    五、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注册审计师,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三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

    1993年12月31日前,经省级以上审计部门批准的注册审计师,由本人提了申请、省级以上审计部门审计同意后,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交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复核,经深圳市财政局签署意见,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发给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

    1994年1月1日以后,均应按《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后,按《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注册事宜。

    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六、作为广东地区的一部分,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仍应参加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全省统一活动。

    抄送: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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