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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执行《注册会计师法》有关权限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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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注册审计师,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三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 1993年12月31日前,经省级以上审计部门批准的注册审计师,由本人提了申请、省级以上审计部门审计同意后,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交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复核,经深圳市财政局签署意见,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发给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 1994年1月1日以后,均应按《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后,按《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注册事宜。 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六、作为广东地区的一部分,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仍应参加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全省统一活动。 抄送: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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