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2.答:(1)该购销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劣质酒冒充名牌酒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应确认为无效合同。

    (2)在本案处理中,不能采取各自返还对方财物的方法,因为双方订约时都是恶意,不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3)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当追缴20万瓶劣质酒和乙方的15万元以及甲方尚未支付的9万元货款。理由是:《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4)该无效的合同,从其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高精尖即从其订立时起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