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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企业法(3)
合伙企业法一
一、合伙企业的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第二条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该法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考生应注意合伙企业与契约型合伙的主要区别。
2、该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按照现行行政管理划分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企业。考生应注意对于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由于其归其他行政部门管理,尽管其有营利性质,但不适用合伙企业法。
3、该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八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考生应注意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九条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法人不具有参加合伙企业的资格。
2、有书面合伙协议;
第三条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三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四)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六)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九)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四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考生应注意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二)熟悉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课堂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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