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1、A公司发出的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合同法14、15条之规定。因A公司拍发的电报,仅是表明购买河沙的意向,并不包括要约的实质内容,因此,该合同并未成立。
2、A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要约邀请不产生约束要约人的效力。只是邀请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其本身并不发生法律效果。同时,对于要约邀请人来说,在发出要约邀请后又撤回邀请的,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收款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3、D厂的行为是一种要约行为,即实物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