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山东渤海公司行为构成了操纵市场的证券欺诈行为,违反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七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回本公司股票。”因此,申国证监会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完全必要的、合法的,对稳定证券市场秩序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