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1)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具备。因为:

    1.改组前1年末的企业净资产率为40%(4800+12000),高于《公司法》规定的30%的最低限额,且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为10%(480+4800),低于公司法规定的20%最高限额。

    2.改组前3年连续盈利。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发起人、股本总额、股份发行方式、发行价格均符合公司法规定,理由如下:

    1.发起人为1人,并采用募集方式设立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因为规定采用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

    2.股本总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超过1000万元的法定最低限额。

    3.发起人认购股份(净资产折价人股)为4000万股,占总股价的50%,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发起人认购股份比例不低于35%的法定最低限额;剩余50%的股份对社会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比例超过了25%的法定最低限额:职工认股对社会公开发行总股份的比例低于10%的法定最高限额(实际为9.5%)。

    4.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股本。

    5.原有净资产折价人股的每股价格为人民币1.2元(4800-4000),与社会公开发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关于同次发行的股份,其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的规定。另外采用高于面值的价格也是公司法允许的。(3)计划1999年初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以国有资产为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均可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拟发行债券面值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800万元[(22000-100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