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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5)

    四、外资企业法

    (一)外资企业的特点

    (1)外资企业的概念: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此概念本身就是一个考点。考生要注意外资企业不同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外资企业的主要特征是:它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并且是由外国投资者经营的;

    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

    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自承担法律责任。

    (二)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考生要注意掌握这是外资企业的一个特定要件: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应当至少符合一项下列条件:

    其一,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的。

    其二,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有余的。

    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包括: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邮电通信;中国政府规定的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其他行业。

    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包括: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信托投资、租赁。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1)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经营管理:

    了解外资企业的物资购买、产品销售。注意掌握外资企业的财务与会计部分。

    外资企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外资企业的自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应当用申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

    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外资企业以往年度的亏损末弥补时,不得分配利润,以往年度的末分配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外资企业应当独立核算。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依照中国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编制。以外币编报会计报表的,应当同时编报外币折合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生口。

    (四)了解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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