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1)根据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2)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经营管理事宜握有大权。但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厂长可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这就是说,厂长对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只有提议权,没有任免权。因此,该厂新厂长上任后解除一名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超越了厂长的职权范围,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厂职工代表大会的作法不妥。其一,对新厂长解除一名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的越权行为不能支持;其二,职代会只能评议、监皙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千部(包括厂长),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而无权直接对厂长、经理进行奖励及决定采取何种奖励措施。因此,该厂职代会的作法的动机和忠望是好的,但违反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关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