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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4)

    三、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程序

    (一)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

    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的破产机构。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一是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二是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三是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二)和解和整顿程序。

    和解整顿: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超过2年。

    整顿后果:整顿期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第一,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第三,有本法第35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经过整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予以公告。

    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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