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1)乙方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其理由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经过合意即要约承诺阶段,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后,合同即告成

    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脏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在本案中,乙方由于资金困难不提货付款,不能构成其免除违约贲任的免责事由,乙方的行为依法构成不肢行合同的违约的行为。

    (2)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冬七条,乙方应当承担继续极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乙方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因为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仃形。

    (4)乙方主管行政部门的处理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是不合法的。经济合同的效力,有效或无效应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行政调解不能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和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